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312线眉苋段公路延长收费期限的报告》(甘交财(2002)11号)收悉。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根据对眉苋段收支还贷审计情况,现将国道312线眉岘至苋麻湾公路通行费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道312线眉苋段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45号)文执行。即小车(含小轿车、吉普车和各种微型客货车)5元/车·次,大车5元/吨·次,拖拉机3吨/车·次,摩托车2元/车·次。
月票标准按原甘肃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眉岘--苋麻湾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5)188号)文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起执行,收费期暂延长二年。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
三、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延长收费期间,请你厅加强通行费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督促收费管理所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接此通知后请收费管理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年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