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关头坝大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报告》(甘文财(2002)15号)收悉。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鉴于关头坝大桥收费期已到,贷款尚未还完,现将关头坝大桥通行费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关头坝大桥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关头坝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8]55号)文执行。即1吨及1吨以下各种汽车每辆次4元/车·次;2吨以上各种汽车每吨每次3元/吨·次;摩托车、拖拉机每辆次3元/车·次。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起执行,收费期暂延长二年。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
三、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延长收费期间,请你厅加强通行费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督促收费管理所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接此通知后请收费管理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年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