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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关头坝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关头坝大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报告》(甘文财(2002)15号)收悉。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鉴于关头坝大桥收费期已到,贷款尚未还完,现将关头坝大桥通行费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关头坝大桥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关头坝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8]55号)文执行。即1吨及1吨以下各种汽车每辆次4元/车·次;2吨以上各种汽车每吨每次3元/吨·次;摩托车、拖拉机每辆次3元/车·次。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起执行,收费期暂延长二年。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

  三、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延长收费期间,请你厅加强通行费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督促收费管理所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接此通知后请收费管理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年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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