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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八日
  
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水利厅(同时保留“安徽省治淮指挥部”牌子)。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按中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执行。
  2、原由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3、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订全省水利投资计划;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水利规划、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省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四)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及地区间水事纠纷。
  (七)负责全省水利的行业管理;拟定全省水利行业有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等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跨市和省界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管理省属重点及跨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对我省江河采砂实施监管。
  (十)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省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指导全省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治淮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全省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重大会议组织、信访、保卫工作;组织政策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处(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水法规,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水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实施、指导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
  (三)规划计划处
  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省有关规定,承办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承办研究拟订全省水利投资计划;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四)基本建设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的法规、政策及质量标准;对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实施管理;根据分工的有关规定组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指导重点及跨市的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组织验收;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五)水利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大中型水库、大型灌区等水工程的管理;负责省属水工程的调度运用;对我省江河采砂实施监管;指导全省水利系统水产养殖、水利旅游和水工程绿化工作;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六)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
  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省小型水库及机电泵站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
  (七)财务处
  贯彻实施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和会计法规;对全省水利资金实施监管;组织水规费的收缴;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财务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厅直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对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
  (八)科技处
  拟定全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全省水利行业规程、规范的管理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厅直单位组织建设;承办直属单位厅管干部的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工作;拟定全省水利行业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行政编制7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7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2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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