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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4年物业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保证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新版教材开发的情况,决定对2004年4月4日进行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考试安排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4月4日举行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只进行该职业的物业管理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考试。
  二、取消4月4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助理物业管理师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试。
  三、6月、9月、11月进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的考试时间和等级不变,并启用新版标准和教材。各地在组织全国统一鉴定试点的考前培训辅导时,按照新的标准和教材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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