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地开展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当前,最重要的是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抓好关键环节,确保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为此,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形成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党政军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各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防治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地区的禽流感防治工作,统一调配防疫所需资源;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方要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扎实高效地做好防治工作。
二、必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是防治工作中最基本的环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有关疫情报告和确认程序的规定。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初步诊断为疑似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报告农业部,并尽快将病料送验,进行最终确诊;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报告,保全病料,对迟报或瞒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疫区高暴露人员的防护和监测
防止禽流感传染给人,是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加强对从事禽类养殖、贩运、加工等职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尤其要对疫点地区的上述人员实施重点监测,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要注意保护参与扑灭疫情等疫区内的工作人员,给他们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并要求他们严格按规程开展工作。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到人。一旦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加强监管检疫,保证正常物资流通
要依法加强对疫区和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对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要在一定时期内强制关闭;打击非法销售、储藏、加工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做好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和加工场所的检验检疫,保证入市的禽类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防疫消毒和出入人员的卫生检疫,确保疫情不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对禽类及其产品的运输要严格执行有关防疫和运输规范,严防途中污染。为防疫设置的交通检查站只限于对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对非疫区经检疫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流通,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断或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货物正常流通和道路交通畅通。
全
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200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