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局:
为逐步改革供热收费体制,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居民个人负担取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居民个人负担的供热取暖费标准每采暖期按供热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由0.30元调为1.30元。交纳办法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供热办(津价重字(1991)第181号、津财企一联(1991)29号、津政热办(1991)15号)文件规定的“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为了保证特殊困难职工和居民温暖过冬,经研究,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救济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困户居民,可按调整后的居民个人负担取暖费标准减收50%,具体交纳办法不变。
三、全市各供热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工作水平,认真做好对居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上述改革措施平稳实施。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
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自1999年1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