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
《关于兴业银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请示》(兴银[2005]请8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一、核准你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你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行应随时向国家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自觉接受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