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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药管办函(2000)91号)及《关于对申请提高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补充说明》(皖药管财函(2000)16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同意调整部分药品检验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新增渗透压测定等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应按程序办理收费立项手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审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四、调整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再根据试行情况核定正式执行标准。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反映。
  五、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调整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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