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4年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范围及内容与2003年基本相同。有关文件正在下发过程中。
广电总局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