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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4年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范围及内容与2003年基本相同。有关文件正在下发过程中。

广电总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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