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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将我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统一规划审批权限
  凡是《涪陵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全部集中统一由区建委负责,李渡示范区、一堤两区办、龙桥镇等不得再行审批任何建设项目,只能按照区政府及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关的协助工作。
  凡是未按规定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区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和房屋产权手续。
  二、规范完善规划审批机制
  按照分级审批,提高效率,责任到人的原则,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区规划处统一办理,并实行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规模及重要程度分别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建委、区规划处负责人签发的三级审签制度。同时,对重要项目还应按规定报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签发。
  (一)三级审签的范围
  1、以下项目须报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旧城改造3公顷以上、新区6公顷以上等重大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城市标志性建筑,会展、博览、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或公益性建筑项目的方案设计;城市重要节点临街建筑方案设计;城市主干道、桥梁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2、以下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设计审查两个阶段的审批手续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1)城市主干道两侧地块临街的建设项目;(2)次干道的交叉路口等城市节点的临街项目;(3)建筑层数在15层以上的建设项目;(4)新区3公顷以上的小区建设项目;(5)旧城改造项目;(6)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7)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建设项目;(8)规划技术指标需突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手续仍由区建委领导签发。
  3、其它项目除放线阶段外,审批手续由区建委领导签发。
  4、所有建设项目放线阶段的审批手续由规划处负责人签发。
  (二)审批程序
  1、属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的项目由区规划处提出初步意见,区建委组织集体会审并签注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2、属区建委领导审签的项目由区规划处组织集体会审并签注初审意见,报区建委领导审定签发。
  3、属区规划处负责人审签的事项,由其经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分管处长签注意见后报处长签发。
  报区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按《涪陵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制度》办理。
  (三)办件时限
  1、“选址意见书”阶段(12个工作日)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选址申请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选址,在12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15个工作日)
  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发给审查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以其审定后的时间为准。
  3、“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阶段(15个工作日)
  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件之日起,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
  须报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以其审定后的时间为准。
  4、“建设工程现场放线通知单”阶段(5个工作日)
  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现场放线通知单》和缴费通知单。
  5、建设工程现场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4个工作日)
  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验线,对经审查合格的在4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阶段(5个工作日)
  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切实强化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涪陵主城区建设项目以及主城区外的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办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区建委、区政府、区规划委员会审定。涪陵主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批后管理),由区建委落实法制部门和规划监察部门办理。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协助。
  (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自本通知之日起,凡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停止建设和使用,一律限期拆除,确实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0%处以罚款。
  凡属一般违法建设行为,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250元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的罚款。经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手续。
  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对造成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按5000元处以罚款。因违法建设行为给国家和公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建设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违法审批的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按《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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