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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
  一段时期以来,各地监管部门不断改进对农村信用社(含各级联社,下同)金融监管工作,规范考核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督促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加大对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和正常业务经营。但是,个别地方存在超越权限作出处罚决定,以及处罚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处罚工作,切实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进行。

  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依法责令农村信用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取消主要责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罚款和警告处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可由当地监管机构直接作出。
  取消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当地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并根据监管权限由相应监管机构作出决定。核准或取消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核准或取消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银监局负责。核准或取消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县(市)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银监分局负责。核准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银监分局负责。

  三、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根据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可以依法向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或农村信用社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将当事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或责令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具体处分决定由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或农村信用社上级主管部门作出。
  农村信用社已经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地区,由地方政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尚未交由地方管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按照任职资格管理权限分级审核、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作出决定。

  四、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规定由党的组织决定。
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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