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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商品名称税则号列
  1未锻轧非合金铝76011000
  2未锻轧铝合金76012000
  3锰铁72021100,72021900
  4硅铁72022100,72022900
  5硅锰铁72023000
  6铬铁72024100,72024900
  7硅铬铁72025000
  8镍铁72026000
  9钼铁72027000
  10钨铁72028010
  11硅钨铁72028020
  12钛铁及硅钛铁72029100
  13钒铁72029200
  14铌铁72029300
  15其他铁合金72029900
  16磷28047010,28047090
  17碳化钙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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