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储量登记统计是两项基础性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发布施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记,仍按原国家计划委员会(73)计地字488号文颁发的《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和原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关矿产储量表的内容与要求按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86)238号文件执行。现就做好这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
1.1999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原则实行新年报制度。
2.按原年报制度填报年报表的西北部分省区,应注意新旧制度的衔接,数据录入及报送数据应统一使用新系统。
3.重点抓好经济技术指标、资源消耗及利用指标审查填报工作,解决“三率”数据不情、不准等问题。
(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记
1.各地质勘查单位和各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截至1999年底基层矿产储量表》,在2000年1月底前报所在地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逐级汇总上报。填表范围为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
2.凡已上矿产储量表的矿区和矿山,重点做好矿产储量变动情况的审核和各年度储量数据平衡;按《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及《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应新上矿产储量表的探明储量矿区和生产矿山,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查和上表工作。
3.第3条以外的已进行补登记的矿山储量如何与储量表衔接并汇总上表的有关要求,由储量司另行通知。
4.各省(区、市)用矿产储量数据库系统(NMR)Windows版完成的全省(区、市)1999年度矿产储量数据库软盘、本文附件1~5及相应的Word文件(各1份),在2000年3月底前报储量司政策处(E-mail地址:cls-zcc@mail.mlr.gov.cn)。截至1999年底的全省(区、市)矿产储量表(分册41套或合订本55套)在2000年6月底前上报。
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原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和有关部署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8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各省(区、市)继续按国土资储发(1998)2号文件的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储量登记工作小结及《省(区、市)矿产储量登记完成情况表》;已完成储量补登记的,要及时做好本地区的总结验收工作,结果报部备案。
二、有关要求
1.为减少重复统计,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统计工作负担,各省(区、市)要根据本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储量登记统计工作。
2.基层单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储量统计报表及数据,应同时报送本省(区、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管机构和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各1份,相互核对,分别上报。
3.各省(区、市)地矿厅(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落实经费,责任到人,建立统计人员登记及责任制度,保持工作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4.依法加强对地(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解决好重点和难点矿山(区)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为做好该项工作提供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