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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坪林戒治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法务部戒治所组织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湾坪林戒治所(以下简称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所所长综理全所事务;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全所事务;秘书承所长之命,综核文稿、联系各科室及处理交办事项,并设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辅导科。

三、戒护科。

四、卫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统计室。

九、政风室。

第4条 各科、室主管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核定或核转事项。

三、授权范围内主管业务文稿之判行事项。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转事项。

第5条 社工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导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间接调查事项。

三、受戒治人之指纹及照相分类事项。

四、受戒治人家庭与社会关系评估及处理事项。

五、社会资源之运用事项。

六、受戒治人出所后之联系事项。

七、其它社会工作事项。

第6条 辅导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辅导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教诲及教育事项。

三、受戒治人阶段处遇之审查事项。

四、受戒治人报请停止戒治、延长戒治或免予继续执行戒治事项。

五、受戒治人康乐活动及体能训练事项。

六、受戒治人集会之指导及分区管理事项。

七、受戒治人之职能评估及技能训练事项。

八、受戒治人技能训练指导及劳动工作分配事项。

九、受戒治人建教合作与出所后就业辅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新闻书刊之阅读、管理及所内刊物编印事项。

一一、其它辅导及职训事项。

第7条 戒护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护及本所之戒备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项。

三、门户锁钥之管理事项。

四、管理人员之训练及勤务分配事项。

五、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练习及保管事项。

六、受戒治人饮食、衣着、卧具、用品之分给及保管事项。

七、清洁卫生事物之执行事项。

八、受戒治人之行为状况考核事项。

九、受戒治人接见、发受书信及送入物品之处理事项。

一○、舍房、工场之查察、管理及身体、物品搜检事项。

一一、受戒治人赏罚之执行事项。

一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脱逃者之追捕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戒护事项。

第8条 卫生科职掌如下:

一、本所之卫生计画与其设施之保管及指导事项。

二、传染病之预防事项。

三、受戒治人药瘾戒治事项。

四、受戒治人身体健康检查与尿液之采集及检验事项。

五、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疗及转诊事项。

六、受戒治人心理辅导及心理疾病治疗事项。

七、病舍之管理事项。

八、药品调剂、储备及医疗器械之管理事项。

九、环境卫生清洁之检查及指导事项。

一○、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呈报及通知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卫生事项。

第9条 行政室职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发、缮打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研考及法令规章搜集、登录事项。

三、印信典守事项。

四、经费出纳事项。

五、建筑修缮事项。

六、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项费用之收取事项。

七、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编制及管理事项。

八、受戒治人携带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项。

九、受戒治人粮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报事项。

一○、受戒治人福利之筹划及督导事项。

一一、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后处理事项。

一二、工友、技工及车辆之调派事项。

一三、财产、物品管理及宿舍之维护事项。

一四、不属于其它各科室之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职员之任免、迁调之核签及拟办事项。

二、铨叙案件之查催及核转事项。

三、俸级之签拟及待遇标准之审核事项。

四、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项。

五、奖惩核议事项。

六、训练、进修及考察之拟办事项。

七、考绩、考成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八、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九、绩效奖金及文康活动事项。

一○、各项人事资料报表之登记填报事项。

一一、人事证明书类之核发事项。

一二、公务人员保险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人事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岁入、岁出概(预)算、半年报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拟编(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预算保留及预备金动支之申请事项。

四、岁入、岁出预算之控制与执行、收支凭证之审核、各项记帐凭证之制作、登记、结算、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各项原始凭证之保管与送审事项。

五、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款项之登记与整理事项。

六、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事项之监办作业。

七、现金、有价证券、公库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项。

八、其它有关会计事项。

第12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统计业务之规划办理事项。

二、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汇编及分析事项。

三、各项统计报告及报表之提供事项。

四、信息业务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五、案件表册之归档及整理事项。

六、其它有关统计事项。

第13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工作计画之拟订、执行与检讨事项。

二、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三、政风法令之拟订与宣导事项。

四、机关设施安全维护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五、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六、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七、本所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八、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4条 本所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请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15条 本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各级人员处理事项,依其职掌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16条 本所设所务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秘书及各主管人员组成之。

所务委员会之召开,应依所务委员会会议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17条 本所依戒治业务需要,分设下列各项委员会:

一、社工指导委员会。

二、辅导指导委员会。

三、卫生指导委员会。

前项各指导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由所长聘请素孚信望之专家、学者及社会热心人士,报法务部核准后担任之。

第18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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