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都市计画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200875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都市计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共设施用地作多目标使用时,不得影响原规划设置公共设施之机能,并注意维护景观、环境安宁、公共安全、卫生及交通顺畅。

第3条 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之用地类别、使用项目及准许条件,依附表之规定。

第4条 申请公共设施用地作多目标使用者,应备具下列文件,向该管直辖市、县

(市)政府申请核准:

一、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住址;其为法人者,其法人名称、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务所。

(二)公共设施名称。

(三)公共设施用地坐落及面积。

(四)其它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定之事项。

二、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计画:应表明下列事项:

(一)公共设施用地类别。

(二)申请使用项目、面积及其平面或立体配置图说。

(三)开辟使用情况及土地、建筑物权属。

(四)对原规划设置公共设施机能之影响分析。

(五)对该地区都市景观、环境安宁与公共安全、卫生及交通之影响分析。

(六)依本办法规定应征得相关机关同意之证明文件。

(七)其它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定之事项。

第5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于规定者,发给多目标使用许可;不合规定者,驳回其申请;其须补正者,应通知其于十五日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6条 私人或团体投资兴办公共设施用地作多目标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条及土地征收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第7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各该公用事业机构兴辟,或私人或团体依本办法申请公共设施用地作多目标使用者,应同时整体辟建完成。必要时,得整体规划分期分区辟建。

第8条 相邻公共设施用地以多目标使用方式兴建地下或地上层停车场者,得合并规划兴建。

公园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标使用方式兴建商场或超级市场者,亦同。

第9条 公共设施用地得作为捷运系统、节水及都市防灾救灾设施使用;其面积○·○五公顷以上者,得兼作机车停车场使用。

第10条 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作商场、百货商场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楼地板面积不得超过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车站、体育场或市场使用或政府整体规划开辟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公共设施用地得同时作立体及平面多目标使用。

第12条 本办法所定书、图格式,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