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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关于批准颁发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司发(2006)96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7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核安全 主体材料 特征结构参数(mm) 结构 典型设备 制造活动范围 备  注
级 别 壁厚 直径 高(长)度 型式 及完成形式
压力容器 3级 碳钢 5月20日 ≤5000 ≤17000 板焊 柴油机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外协项目:
储???  罐 主储油罐等 1、理化检验
2、封头成形
3、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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