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自1998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工程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工程建设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有少部分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也较低。二是区县级工程配套资金到位较差。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天保工程建设,加快我市生态建设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实施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
天保工程是加强我国生态建设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市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生态比较脆弱,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对于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遏制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三峡工程长期安全营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实施天保工程的有关政策,促进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做好全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实施天保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职工转产分流安置,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的重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渝林计(2001)107号)要求,督促所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参保职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应由区县级财政配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保费,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配套到位。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资金,已于2003年底前分别下达到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确保市补助资金和应由区县级财政补助的资金足额到位,并尽快完清补缴手续,职工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补缴。
三、足额落实天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府发(2001)27号)和《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我市天保工程建设资金有财政和国债两种资金来源,其中财政资金各级承担比例为中央80%、市级配套14%、县级配套6%;国债资金各级承担比例为中央80%、区县级配套20%。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高度重视工程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配套资金的承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凡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落实的,要相应调减建设内容,压缩工程建设规模。
二00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