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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制2002年下半年公路养路费票据并做好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工作安排,2002年下半年的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继续征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此要求和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收讫证色样及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595号)的规定,抓紧印制2002年下半年公路养路费票据,并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交通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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