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涪陵区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92号)的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整治的重点内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封锁、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工作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
  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期限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
  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各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阶段(10月31日至11月10日)
  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将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区公安消防处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排查整治工作要坚持原则,顶住说情风,坚决禁止降低标准的行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标准,确定整改期限,依法督促整改。对火灾隐患到期仍未整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停产、停业的要坚决停下来,该关闭的要坚决关掉。对工作结束后仍未进行有效整治或未提出切实可行整治计划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追究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对应当依法取缔而没有取缔的,不仅要严厉追究业主的责任,区政府还将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五)政府挂牌督办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经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区公安消防部门将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将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杨宏伟任组长、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田景斌、区公安局局长胡承林、区安监局局长赵明任副组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单位为成员的涪陵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局消防处),由区公安局消防处处长吴雪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并按照本方案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火灾隐患屡治不绝、不断反复的教训,本着“综合治理、标准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大力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要建立以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区、乡(镇)两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反馈。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对本地区、本部门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要及时总结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防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附件: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