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收费标准的函》(教秘[2002]391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复函》(财综[2002]622号)的规定,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收费标准为:异地远程网每生45元;局域网每生35元。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分解收费。
二、该项费用按实际录取学生人数收取。收费对象为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不得将该项收费转嫁给学生。
三、省招办应在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按程序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