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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村部门结构调整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签于(A)协会收到借款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的一封信,阐明借款人准备进行的农村部门调整的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步骤、目标和政策,表明借款人实施规划的决心,并请求协会提供援助,以支付规划实施期间急需进口的物资;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规划提供另外的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亿美元(US$200000000)的贷款援助;

(C)借款人和协会准备在支付和规划有关的支出上,尽可能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支付先于贷款协定的贷款资金支付;

(D)鉴于协会特别以上文为根据,决定为支持上述规划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下述修改(通则)外,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a)第2.01节,第9段改为:

“项目”指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一所规定的,用信贷资金支付的进口和其他活动。

(b)第9.06(c)节改为:

“(c)在终止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双方特此同意的日期后六个月内,借款人应准备一个报告,送交协会,协会可对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提出合理的要求,该报告将报告在开发信贷协定序言中所提及的规划实施情况,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和协会的义务的执行情况,和本信贷目标完成情况。”

(c)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删去。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已对其若干词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b)“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为实施该规划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意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第二条 信 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二百二十四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24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资金可按照本协定“附表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

(b)为了实施本规划,借款人可根据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三”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照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费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但是每年的承诺费费率不超过0.5%(1%的1/2)。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后60天起算(实际交付日),到款项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或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II)按照实际交付日前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费率或者按照上述(a)段的确定的其他的费率交付。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费率应按照本协定2.06节的规定将用于那一年的下一个支付日,但是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费率将适用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除外。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规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1%的3/4)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列(b)和(c)段,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开始,至二○二三年五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在二○○八年五月一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1又1/4%),以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2又1/2%)。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正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后,可不按上述办法即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改为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额。

(c)如果,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相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和协会应就规划执行取得的进展情况经常交换意见,但第一次交换意见不应迟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b)每次交换意见之前,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交一份规划进展的报告,供协会审查,协会可对报告的详细程度提出合理的要求。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应按照本协定附表二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应按照一贯运用的、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并足以反映由信贷资金支付的费用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尽快向协会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迟于每一财年终止后的六个月,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所作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的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等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类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单据),直至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中提款,在协会收到该财年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

(IV)保证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些记录和帐目,并应包括审计师的一份独立的意见书,以说明该财年提供的各类支出报表,以及在撰写时所附送的程序和内部控制的手段足以用来证明有关提款是合格的。

第四条 其他引起支付终止的事件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特对其他事情的含义补充规定如下,即当这样的情况发生,使规划或规划的一个重要部分无法实施。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规定本协定签字后六十(6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 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M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书明的日期在美利 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信贷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的代表  主管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钱永年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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