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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对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认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关于取消对价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审批。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负责,可采取备案制或其他方式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取消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的认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计价调[1998]952号)废止。

  三、考虑到价格鉴证师首次注册工作今年7月1日前将完成,按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鉴证机构应具有2名以上注册价格鉴证师,方具有开展价格鉴证业务的能力和资格,若暂时达不到此要求,可有两年过渡期,即:两年过渡期内该价格鉴证机构也有开展相应业务的资格。因此,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决定的精神,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取消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的认证,同时废止《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96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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