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近日获悉,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KFDA)2005年8月1日发布2005—44号公告,公布了韩国政府对中药材中二氧化硫的最新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并于发布当日正式生效。为确保我输韩中药材贸易顺利进行,现将韩方公告(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要求企业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自控,确保出口中药材符合韩方要求。
二、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和韩方要求,加强对输韩中药材二氧化硫的检测,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在对输韩中药材进行检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局。
20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