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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高校毕业生(合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兼、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交上述有关收费。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Moe.Edu.Cn查询。
  三、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请各单位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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