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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4年夏粮早籼稻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精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粮价,做好今年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今年夏粮和早籼稻收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夏粮小麦和早籼稻收购工作
  从今年夏粮收购开始,全面放开小麦收购市场和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具有收购资格的各种市场主体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和经营,促进收购市场的竞争,允许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进村入户收购,以方便农民售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仓储设施、人员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政策,按照市场价格积极收购,坚持优质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按“订单”收购的粮食,要严格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转变机制,面向市场,主动服务,方便农民售粮。放开粮食市场后企业自主经营收购的新粮,要在帐务和实物上与库存“老粮”分开,分别管理,分开核算,自负盈亏。

  二、做好收购贷款资金供应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收购小麦和早籼稻所需资金,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小麦和早籼稻市场价格预测,指导基层农发行认真做好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工作。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企业做好夏粮和早籼稻的收购工作。

  三、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收购价格由市场形成。在湖南、江西、湖北、安徽4省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0.7元/斤(中等标准品,下同)时,由国家指定的企业按每市斤0.7元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鼓励其他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的市场价格积极组织收购,严禁压级压价、垄断或操纵价格。由国家指定的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的早籼稻,优先用于充实和轮换中央及地方储备。各地粮食、工商、物价、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早籼稻产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情况,自行制定在本省区内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办法。

  四、防止集中出库,增加地方储备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新粮上市前后要防止集中出库,暂停拍卖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以利于稳定市场粮价,保护种粮农民的经济利益。南方主销区要调整地方储备粮的品种结构,适当增加适于储存早籼稻的比重。主销区为充实地方储备从粮食主产区调入早籼稻的价格不得低于按最低收购价加合理费用的出库价。地方储备粮规模在夏粮和早籼稻收购结束时要达到国家核定规模的80%,年底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省市要尽量增加储备,以利于做好明年的粮食市场调控。中央储备粮也要增加稻谷储存数量,提高稻谷储存的比重。

  五、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进度统计
  夏粮和早籼稻主产区粮食部门要按粮油统计制度的要求,继续做好小麦和早籼稻收购进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每周向国家粮食局报告收购进度,并抄送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六、切实加强对夏粮和早籼稻收购要作的领导
  今年是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第一年,目前粮食市场供求关系仍然偏紧,抓好今年粮食收购工作对做好明年粮食宏观调控极为重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和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物价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抓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收购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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