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设施的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批准并颁发批准书。
对2002年3月15日《条例》实施以后至本通知印发之前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补办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手续。
设立及改建、扩建批准书的印制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程序及补办设立及改建、扩建批准书的具体意见,由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
以上涉及办理工商相关手续的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五、2002年3月15日以前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补办设立批准书。工商年检时无需提交其他许可审批文件。属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设立批准书。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