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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自行扩大失控发票定义范围问题的通知
经查,你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59号第三条第2、4、5款不符合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208号)有关“失控发票”的规定,自行扩大了“失控发票”的定义范围,经核查,你省所报“失控发票”有的已证实为正常发票。为今后消除这一错误的稽核结果,保障金税工程的功效发挥,你局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停止执行《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59号)关于“失控发票”的有关规定。重新严格按总局的规定范围执行。
  二、对全省已录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失控发票”信息进行清理。请将清理方案于文到之日起10日内上报总局,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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