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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13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75号)要求,为更好地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现就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再就业扶持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帮助,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认识《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的核发、使用和管理,有效地发挥《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省和当地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免费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

  三、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发放程序: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的具体审核、发放程序,明确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环节的具体时限。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实和发证时,原则上对个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办证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企业集中申请的,办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分发到各市。各市应根据各县、区情况将《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免费进行分发和登记,并将分发到县、区的排列序号报省厅就业处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证件编号办法、发放登记制度,制作专门的发放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计算机联网进行发放登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和管理。

  五、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的核发与管理工作,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现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要立即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扶持政策资金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省将加强对各地《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此作为全省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一项重要内容。

附:《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分发到各市数量和统一编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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