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双方外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将进行如下工作:
(一)交换下列信息:
1.双方在外汇管理与监管方面的各项法律和法规;
2.双方建立实施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系统;
3.双方法人、自然人与对方有关的外汇方面的违法情况。
(二)对双方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有关外汇业务违法情况进行合作调查。
(三)共同研究在外汇监管领域涉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四)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合作:
1.培训外汇监管方面的专家;
2.交流信息体系建立方法,以保证完成外汇监管方面的任务。
第二条
双方确定相互提供信息的程序如下:
(一)根据询问函交换信息;
(二)询问函以书面方式进行翻译;
(三)询问函应包括:
1.提出询问的机构名称;
2.接受询问的机构名称;
3.询问的理由,必要时应附上论证的文件;
(四)当根据本协定得到的信息转告第三方时,须征得提供信息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双方相互协助的工作将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工作访问;
(二)举办研讨会。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主管部门将签订合作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双方的合作将在合法、互利、有效、平等和保密的原则上进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在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三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殷介炎 罗高寿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