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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负责的行业协会管理职能转由国资委研究室负责的通知
委直管协会、委管其他协会、15家医药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28号)精神,国资委承担原国家经贸委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原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负责的行业协会管理职能按委内职责分工转由国资委研究室负责,研究室下设行业协会处,有关协会工作可与国资委研究室联系。
联系人:张涛、宋光兰
联系电话:63192613、63192640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
2003年6月24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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