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自双方有关方面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通过已有的混合委员会并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继续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第二条
第一条提及的合作包括:
一、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往来和贸易关系;
二、鼓励兴建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项目,其中包括鼓励兴建和开发工业、农业、工程建设、畜牧业和贸易等项目;
三、两国间互派和培训专家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这些合作包括在不同领域建立联合项目和公司。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经济、技术和贸易人员及团组互访,参加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和相互举办短期展览会,并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所签合同项下的付款以可兑换货币支付。
第六条
双方在进出口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利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和其它协定的成员而产生的优惠和利益。
第七条
为保证本协定的顺利执行,促进两国间的合作,双方商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也门共和国计划发展部及供应贸易部代表两国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会议成果的执行情况。混合委员会会议轮流在北京和萨那召开,具体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混合委员会专门讨论有关本协定所述两国间合作的全部事宜,特别是:
一、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供两国有关部门参考。
二、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发展本协定所述领域的合作。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有关方面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本协定终止时,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合作项目仍按本协定办理,直至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国—也门第四届混委会会议召开期间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广相 穆塔哈尔·阿布杜拉·赛义迪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