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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Q章:商船(安全)(锚及锚链)规例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03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28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锚及锚链)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及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规例中─

“公吨”(tonne)指相等于1000公斤的公吨;

“有档链环锚链”(studlinkcable)指链环装有档或相类组件的锚链,而该档或组件的作用是尽量减少链环在锚链承重时变形;

“核证当局”(CertifyingAuthority)指处长及任何获处长授权的人,包括劳埃德船级社、法国船级社、挪威船级社、美国船级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劳埃德船级社,而该等船级社均属获如此授权的人;

“处长”(Director)指海事处处长;

“条例”(Ordinance)指《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

“开口链环或短链环锚链”(openlinkorshortlinkcable)指以无档链环建造的锚链;

“无吊耳卸扣”(luglessshackle)指一个用以连接锚链的器件,在使用时该器件的轮廓及大小与其所连接的锚链链环相若;

“测试场所”(testingestablishment)指任何符合第3(1)条的规定的处所;

“测试监督”(SupervisorofTests)指核证当局的人员,而该人员根据条例第5条获委任为验船师,以按照本规例监督锚及锚链的测试;

“经核实测试机器”(verifiedtestingmachine)指符合第4条的规定的并按照该等规定核实的测试机器。

(2)本规例适用于供在香港注册的船舶使用的所有锚及锚链,但下述者除外─

(a)重量为76公斤或以下的锚;

(b)直径小于12.5毫米的锚链;

(c)本规例实施前在香港以外制造的锚或锚链,而该等锚或锚链于该日期后不超过6个月首次送至一艘在香港注册的船舶上作为其设备的一部分;

(d)处长豁免受本规例规限的锚或锚链。

(3)就本规例而言,锚的重量须视为─

(a)(如属无杆锚)锚连同其卸扣(如有的话)的重量;及

(b)(如属有杆锚)锚连同其卸扣(如有的话)但不包括杆的重量。

第3条 测试场所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用以按照本规例测试锚及锚链的测试机器,须装设在具有妥善保护免受天气影响的处所内,而处所内须有处理待测试物品的设施、足够的照明以及供测试后妥善检查锚及锚链的设施。

(2)测试场所不得用作测试锚及锚链,除非有一份有效的由根据本条例第5条委任的验船师发出的证明书,表明他已视察该场所并批准该场所作该项用途。作出视察的人须将该证明书的副本送交处长;该人如在作进一步视察时不再批准该场所,则可将该证明书撤销。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多于2年。

第4条 有关测试机器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用以进行锚的验证负荷测试,以及用以进行锚链及其附件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及抗拉验证负荷测试的测试机器,须符合以下规定─

(a)在测试场所内使用的每部抗拉测试机器的设计及建造均须适宜进行其拟作的用途,并须─

(i)(如属新机器或没有根据本规例核实的机器)在开始使用前接受负荷核实;及

(ii)(如属已根据本规例核实的机器)在上次核实后12个月内接受负荷核实;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须于其后每隔不超过12个月接受负荷核实一次。此外,在进行重大检修之后,或当任何影响机器的准确性的部分予以修理或更换时,或当机器被移往另一个地点时,亦须进行核实。本段所规定的每项核实,均须由根据本条例第5条委任的验船师见证。任何进行上述核实的人均须将结果向处长报告。

(b)每部用以进行锚链抗拉验证负荷测试的抗拉测试机器的拉紧布置,须容许第7(4)条所界定的锚链的一截链段得以测试而无须重新抓紧来完成测试。

(2)用以进行3等锚链冲击测试的测试机器,须适宜进行却贝冲击测试,并须符合英国标准学会发出的英国标准规格第131号:1959年第2部就该类机器所指明的规定。

第5条 申请测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测试锚或锚链的申请,须向核证当局提出;核证当局如同意负责测试,即须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测试监督以监督测试。

(2)申请测试的人,须向核证当局提供核证当局要求的关于制造锚或锚链的物料以及锚或锚链的制造方法的资料。

第6条 锚的测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锚,包括其卸扣(如有的话),须藉着在经核实测试机器上承受附表1所指明的适合其重量的验证负荷而予以测试。

(2)如为施行以下规例─

(a)《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b)《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c)《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或

(d)《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核证当局接受某只特别类型的锚为与传统设计但重量较大的锚同样有效,则该只特别类型的锚可在提交该锚以作测试的人的要求下,接受适合该较大重量的锚的测试:但为这个目的而准许的重量不得超逾接受测试的锚的实际重量的331/3%以上。

(3)如在进行测试后,测试监督认为锚(包括其卸扣)并无重大变形、瑕疵或弱点,则该锚(包括其卸扣)须当作已通过该项测试。

第7条 锚链的测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任何锚链进行测试前,测试监督须确定可否信纳制造该锚链的物料的素质、制造方法及该锚链按照附表2所确定的等级。

(2)锚链须藉着在经核实测试机器上接受第(5)及(6)款各别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及抗拉验证负荷测试而予以测试。

(3)3等锚链除作第(2)款订明的测试外,亦须按照第(7)款接受机械测试。

(4)就本条而言,27.5米的锚链即为一截链段:

但─

(a)一条短于27.5米的完整锚链须视为一截链段;

(b)如一条完整的锚链不能恰好分成27.5米长的链段,则余下的一件须视为一截链段,但余下的一件如由少于2个完整链环组成,则可包括在前一截链段内。

(5)破断抗拉负荷测试─

(i)每次从提交作测试的同等级和同直径链段中抽取的样本数目,须如附表3就该等级所列的数目。

(ii)上述测试须以下述方式进行─

(a)由测试监督选取由3个链环构成而从锚链切割下来的一件;如此取得的样本须承受附表4就有关直径的链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

(b)如在施加上述测试负荷后样本并不破断,而测试监督认为样本并无重大的瑕疵或其他缺失,则该样本须当作已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

(c)如所选取的样本没有令人满意地抵受适当的破断抗拉负荷,则测试监督须由取得第一个样本的同一锚链链段选取另一个由3个链环构成的样本,而该样本须以(a)及(b)节所指明的方式予以测试。

(iii)如第一个或第二个3链环样本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则该个或该等测试样本所代表的每一截链段须当作已通过破断抗拉负荷测试。

(iv)(a)如第一个及第二个选取的3链环样本均没有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则抽取了样本的链段须予拒绝接受而无须再对其进行测试。

(b)如代某人进行测试而该人提出要求,可对测试样本所代表的任何余下的链段(如有的话)继续进行测试;在这情况下,每一截余下的链段均须按照第(ii)段接受测试,而若所选取的任何3链环样本中的第一个或第二个样本令人满意地抵受适当的破断抗拉负荷,该截链段须当作已通过破断抗拉负荷测试。

(v)如规定的破断抗拉负荷超过650公吨,则处长可准许以另一个至少同样有效的方法为所选取的样本件的物料进行破断抗拉负荷测试,以取代应用上文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

(6)抗拉验证负荷测试─

(i)代表锚链的任何链段的样本已按照第(5)款进行令人满意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后,测试监督须将每一截上述链段分别测试,做法是对其施加附表4就有关直径及等级的锚链所指明的抗拉验证负荷。

(ii)如在应用测试后,测试监督认为锚链并无重大的变形、瑕疵或弱点,则该锚链须当作已通过该项测试。

(7)机械测试─

(i)两项为以下目的而作的机械测试─

(a)厘定制造锚链的物料的极限抗拉强度及相关延伸率;及

(b)厘定制造锚链的物料的冲击值,须对一个样本(如属测试(a)时)及一个分割为3个样品的样本(如属测试(b)时)进行。该样本须在测试监督所选择的地方,从每次提交作测试的同直径3等锚链的每4截链段或少于4截链段中抽取。如测试显示物料仍在附表2为3等锚链所列载的机械性质的限度内,则该等样本须当作已通过测试。

(ii)如样本不通过测试(a)或测试(b),则测试监督须从抽取第一批样本的4截链段或少于4截链段中再选取一个或多于一个样本(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该等样本须以第(i)段所指明的方式测试。

(iii)如第(i)及(ii)段所提述的样本已通过测试(a)及测试(b),则该等样本所代表的链段须当作已通过机械测试。

(8)就附表4而言,按照本条测试的磨耗锚链的直径,为锚链磨耗最严重之处的平均直径。

第8条 锚链附件的测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任何锚链附件进行测试前,测试监督须确定可否信纳制造该锚链附件的物料的素质、制造方法、该锚链附件按照附表2所确定的等级以及适宜使用该锚链附件的锚链的尺寸及等级。

(2)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每个上述附件须均藉着在经核实测试机器上接受第(3)款所指明的抗拉验证负荷测试而予以测试,而该等附件的样本须接受第(4)款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

(3)每个上述附件所须接受的抗拉验证负荷测试,为本规例所规定须施加于按照第(1)款确定适宜使用该附件的锚链的抗拉验证负荷测试。

(4)(a)除如(b)段所规定者外,在每次提交作测试的每批25个或少于25个每类型同大小及物料的上述附件中,至少有一个须接受破断抗拉负荷测试,而该项测试为本规例所规定须施加于按照第(1)款确定适宜使用该附件的锚链者。

(b)就(a)段所提述的测试而言,如属末端或连接无吊耳卸扣的附件,则一批的最大数目为50。

(5)如提交附件作测试的人要求附件只接受抗拉验证负荷而附件是预定于测试后用作船舶设备一部分的,则附件无须按照第(2)及(3)款予以测试。在该情况下,附件的强度须大于使用该附件的锚链的强度不少于40%,而每个上述附件均须接受抗拉验证负荷测试,所承受的负荷相等于适用于该锚链的表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如此项抗拉验证负荷测试超过650公吨,则第7(5)(v)条适用。

(6)如在应用测试后,测试监督认为附件并无重大的变形、瑕疵或弱点,则该附件须当作已通过该项测试。

(7)机械测试─

(i)每个已接受第(4)款内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的3等附件及装有3等零件的附件,均须接受两项为以下目的而作的测试─

(a)厘定制造该附件或零件的物料的极限抗拉强度及相关延伸率;及

(b)厘定制造该附件或零件的物料的冲击值,上述测试须对一个样本(如属测试(a)时)及一个分割为3个样品的样本(如属测试(b)时)进行;该等样本须在测试监督所选择的地方抽取。如测试显示物料仍在附表2为3等锚链所列载的机械性质的限度内,则该等样本须当作已通过测试。

(ii)如样本不通过测试(a)或测试(b),则测试监督须从附件或零件中再选取一个或多于一个样本(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该等样本须以第(i)段所指明的方式测试。

(iii)如第(i)或(ii)段所提述的样本已通过测试(a)及测试(b),则该等样本所代表的附件或零件须当作已通过机械测试。

(iv)如附件或装在附件上的零件已通过上文所提述的机械测试,则在抽取该附件或零件的一批附件中的所有其他附件,均须当作已通过机械测试。

第9条 锚及锚链加上标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锚或锚链或任何锚链附件如已通过本规例所订明的测试,则须按照以下条文加上标记。

(2)在每个上述的锚的显眼位置须清楚地和永久地印上附表5第1部所列载的有关详情,该等详情间的关系,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该等详情的格式,均如上述第1部图1所列载者。

(3)在每个上述锚链附件上以及在每条上述锚链的每一端和每隔不超逾30米之处,须清楚地和永久地印上附表5第2部所列载的有关详情,该等详情间的关系,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该等详情的格式,均如上述第2部图2所列载者。

(4)上述第1及2部所提述的用以标示核证当局的字母,须包括不多于4个英文缩写的字母或3个英文缩写的字母及一个符号。

第10条 锚及锚链的证明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任何锚、锚链或附件已按照第9条加上标记,如应申请测试的人在该等标记加上后一个月内提出的要求,则处长须交付一份至少显示附表6所列载的适当资料的证明书,证明该锚、锚链或附件已通过本规例所指明的测试。

第11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处长如信纳任何锚或锚链、或任何一类锚或锚链不能适当地按照本规例的条文予以测试和加上标记,并信纳该锚或锚链或该类锚或锚链已经以适当方式测试和加上标记,则可豁免该锚或锚链或该类锚或锚链,使其无须符合所有或任何该等条文。

附表1 锚的验证负荷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略)

附表2 锚链(及附件)的等级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7及8条]

就本规例而言,锚链(及附件)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等级─(略)*从3个测试样品取得平均值

注(1)D为抗拉测试件的直径

(2)T为弯曲测试件的直径或厚度

(3)就本附表而言,1公斤/平方亳米=0.98百巴或9.8兆牛顿/平方米

附表3 对锚链进行破断抗拉负荷测试的次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7条]

等级制造方法破断测试次数

1(a)

1(b)火焊每截链段一次

1(c)及(d)

2(a)

3(a)电弧对接焊,或落锻,并经热处理每四截链段一次

1(c)及(d)电弧对接焊但不经热处理每截链段一次

2(b)

3(b)铸造并经热处理经热处理者每批一次,而最少为每四截链段一次

附表4 开口链环或链环锚链及有档链环锚链的测试负荷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7条]

开口链环或短链环锚链(略)

附表5 标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条]

第1部 锚用的标记

图1

X证明书编号

Y显示核证当局的字母

第2部 锚链用的标记

图2

X证明书编号

Y显示核证当局的字母

附表6 证明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条]

第10条提述的所有证明书均须由代表核证当局的人签署,并须列明─

序号

核证当局名称

核证当局标记

测试场所名称

测试场所标记(如有的话)

测试监督的姓名

以下资料亦须就适当的证明书列明─

锚证明书

锚的类型

重量(不包括锚杆)(以公斤计)

锚杆重量(以公斤计)

支架长度(以毫米计)

锚臂长度(以毫米计)

锚杆下方直径(以毫米计)

施加的验证负荷(以公吨计)

锚链证明书

锚链类型

等级

直径(以毫米计)

总长度(以米计)

总重量(以公斤计)

链环长度(以毫米计)

链环宽度(以毫米计)

施加的破断抗拉负荷(以公吨计)

施加的抗拉验证负荷(以公吨计)

包括的附件的数目及类型

锚链附件证明书

附件类型

数量

总重量(以公斤计)

施加的破断抗拉负荷(以公吨计)

施加的抗拉验证负荷(以公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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