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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有效整合,积极实行广播电视业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治散治滥成果,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9月26日,广电总局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问题发出通知([2002]广发社943号)。通知要求:
  一、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有线广播电视站以转播节目为主,经批准可以开办少量本单位的新闻节目,不得自办其它电视节目和自办电视频道,不得称“台”。乡、镇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线广播电视站进行检查。对于有线广播电视站在传输和播出中出现的隐患、问题和事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重大事故要及时向总局汇报。

  三、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按要求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切实保障传输安全。禁止擅自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广告。

  四、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条件成熟的,应进行整合。网络整合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解决好利益分配关系,保证节目传输和播出不受影响。

  五、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垂直统一管理。

  六、个别有线广播电视站如确需在当地公共频道中插播本单位新闻节目的,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控制总量。

  七、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各广播电视站进行彻底清查并报总局统一备案。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和完善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办法,于2002年11月1日以前报送总局。
  (二)填写广播电视站备案表,于2002年12月1日以前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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