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在应对非典型肺炎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为稳定市场价格,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我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42号,以下简称《通知》)。鉴于“非典”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也由紧急状态转入常规工作,因此,决定自2003年7月18日起停止执行该《通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