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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2002年1月发布了《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该标准已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实施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农用运输车必须符合国标GB18322-2002中型式认证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申报。
  凡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车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我局核准公布的车型不得制造、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

  二、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必须符合国标GB18322-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年度登记。
  未经我局年度生产一致性登记公布的车型,不得继续制造、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

  三、各地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申报,同时应加强实施该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地所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农用运输车为排放达标车型。

  四、凡拟定型的农用运输车应由我局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对所测新定型农用车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同时按要求通过网络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该车型的检测报告备案。

  五、我局将组织对制造、销售的农用运输车车型的排放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车型,由生产厂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和年度登记,并予公布。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超标农用运输车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六、在用农用运输车必须符合国标GB 18322-2002中在用车检查试验排放限值的要求。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用农用运输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测、道路抽测,并加强对农用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检测与维护保养的管理。
  对符合《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农用运输车,应予以强制报废。

  七、对进入城镇建成区的在用农用运输车,实施标准排放限值的城镇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有关农用运输车和农用运输车发动机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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