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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文化协定一九九八年至二○○○年执行协议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并根据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十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同意制订1998年至2000年执行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一个由三至五名文化官员组成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博茨瓦纳,为期三至十天。

2.一个由三至五名文化官员组成的博茨瓦纳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三至十天。

3.一个由至多二十人组成的中国艺术表演团访问博茨瓦纳,为期三至十天。

4.一个由至多二十人组成的博茨瓦纳艺术表演团访问中国,为期三至十天。

5.一个中国工艺美术展览将在博茨瓦纳展出七至十四天,随展官员一至二名。

6.一个博茨瓦纳木雕和篮筐制作展览将在中国展出七至十四天,随展官员一至二名。

二、文物、图书馆和档案馆

7.双方鼓励在文化场所的恢复、保护以及在历史遗址的管理方面开展合作,并鼓励此领域内代表团、团组、个人或博物馆专家到对方国家访问三至十天。

8.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关系,鼓励图书信息和资料的交流,鼓励互派由三至五名图书馆专家或官员组成的小组到对方国家访问三至十天。

9.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馆之间建立关系,鼓励档案信息和资料的交流。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档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三至十天。

三、体育、青年和妇女

体育

10.双方鼓励进行两国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规则方面的合作,鼓励互派专家和代表团。

11.鼓励中国武术、体操和团体操教练到博茨瓦纳执教。

青年

12.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鼓励互派青年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妇女

13.双方鼓励两国妇女组织之间的合作,互派妇女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以交流妇女发展与争取权利的经验和信息。

四、财务规定

14.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四(1)有关展览及艺术作品的财务规定

15.派出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方则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组织展览所需费用。

五、其他

16.第一、二、三款中所列访问和互访的细节及期限由双方执行部门商定。

17.执行本协议时如需增加特别的或一般的项目,需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18.本执行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年底。

本协议由缔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泰马内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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