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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八年至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在艺术、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和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艺术、文化

1.毛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2.中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毛;

3.中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一艺术团访毛;

4.毛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一艺术团访华;

5.毛方参加在华举办的中国美术年非洲精品展;

6.中方于一九九九年在毛举办中国绘画、雕塑和工艺展;

7.中方于二○○○年在毛举办中国电影节,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8.双方互派文化管理人员和手工艺家访问、考察;

9.双方互换并推广广播电视节目、书刊和其它出版物;

10.中方在保存和保护档案及绘画作品方面给予毛方帮助;

11.双方探讨在文化艺术领域内进行合作、研究的可能性。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2.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其他事项

1.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2.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曾繁兴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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