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
城市绿化条例》和天津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严格遵守市政府制定的政府工作人员守则;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献身园林绿化建设事业;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办事公道、以理服人;
4、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及绿化养管的各项达标标准;
5、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索取或接受管理、服务、执法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与执行公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参加与执行公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在管理和服务执法对象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兼职津贴;
(5)不得擅自介绍、推荐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收取回扣、中介费及各种变相的好处费;不准向管理、服务、执法对象摊派宣传材料、资料;
(6)在管理、服务、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如实汇报,不得擅自表态;
(7)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程序,做到:
持证上岗,现场执法检查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文明礼貌,说明来意,公开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依据;为管理相对人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8)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二)奖罚规定
1、园林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积极参与政务公开,为园林绿化事业和单位建设做
出较大贡献的;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业绩突出的;
(3)认真遵守园林行业职工行为规范,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表现突出的;
(4)积极改进工作,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5)认真执行信访接待制度,在化解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法人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6)服务优良,外单位和群众要求给予表扬奖励的;
2、园林绿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
(1)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服务产生不良影响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超过公务办理规定时限或发生明显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3)态度生硬粗暴,与接待对象发生争吵的;
(4)违反廉政规定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的;
(5)外单位或群众投诉、举报,经查确有违纪行为的;
3、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三种。受到记功奖励的,可在考核年度内优先考虑越级晋升一级职务工资。
4、发生以上违纪行为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再犯者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5、推行政务公开实行规范服务作为单位评比文明处室的主要条件之一,同时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20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