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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4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有关情况,为做好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的规定,商务部负责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因此,将财建[2002]742号中“国家经贸委”相应变更为“商务部”;举报E-mail地址zych2103@sina.com变更为Shijianguihua@mofcom.gov.cn。

  二、各地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以下简称:经贸委)要尽快明确负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处、室),并于2003年9月15日之前将该部门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分别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三、请各地经贸委据实填列附件内容,于2003年9月15日之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四、财政部、商务部将参考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尽快按规定下达2003年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及发放《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联系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柯风 宋颖
  电话:(010)68552893、68552895
  传真:(010)51841322
  电子信箱:jtch2526@sina.com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陈跃红 王疆
  电话:(010)63193480、63193232
  传真:(010)63193239
  电子信箱:chenyuehong@mofcom.gov.cn

附件:2001、2002年及2003年1-6月份老旧汽车实际报废量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公章)   单位:辆
  ┌───────┬────────────────────────────────────┐
  │  年 份  │            其中:                      │
  │       │  汽车报废总量  ┌─────────────┬────────────┤
  │       │         │4500kg(含)以上大型载货车辆│19座(含)以上大型载客车辆│
  ├───────┼─────────┼─────────────┼────────────┤
  │  2001年  │         │             │            │
  ├───────┼─────────┼─────────────┼────────────┤
  │  2002年  │         │             │            │
  ├───────┼─────────┼─────────────┼────────────┤
  │2003年1~6月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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