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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51号)确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除上述三大省属煤业集团以外的国有煤矿、股份制煤矿、省外投资开办的煤矿、民营煤矿及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原所属农村村办和个体煤矿、原九条岭煤矿矿办小煤矿、改制后的长征煤矿等所有煤矿,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治瓦斯爆炸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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