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供热价格管理,清理整顿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供热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所有供热单位。
检查时限:2001年以来供热价格行为,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
(一)擅自提高供热价格的行为;
(二)擅自提高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标准的行为;
(三)自立收费项目向用户收费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
(五)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六)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制服务并强行收费的行为;
(七)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间
这次检查自2003年6月15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
四、检查分工
市物价局负责检查市供热办公室和市内六区供热办公室。
区、县物价局负责检查辖区内市物价局负责检查单位以外的供热单位。市物价局将适时对部分区、县的供热单位进行抽查。
五、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申办发[1993]18号);
(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供热价格的通知》(津价工[1997]204号);
(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及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
(四)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第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
(五)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物价局及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关于调整万新村等八个居住区供热补建锅炉房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611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9号)。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检查分工开展好供热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
(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投诉多、群众意见大、问题突出的价格违法单位除要依法严肃查处外,还要利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三)要加大对
价格法规和有关供热价格和收费规定的宣传,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积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四)各区、县物价局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市物价局汇报。检查结束后,于8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