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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是根据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鉴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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