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7章第13条)
[1994年6月1日]
(本为1994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决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在1994年2月23日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第13条作出与通过的决议。
议决通过由1994年6月1日起,订明违反《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4、5、6、7、8、9、10或11(1)条的任何条文的定额罚款为$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