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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政府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阜阳市市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定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集中采购。对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服务和货物,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而自行采购的,除市财政局拒付采购资金外,还将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编制2005年政府采购计划,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季度报送政府采购清单。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采购人委托,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等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采购人要求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四、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五、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

  六、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将另行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七、本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阜阳市市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略)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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