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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汇总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现将信息汇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对200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行为尚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企业,应责成其按规定尽快到同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央监管企业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信息汇总、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逐级汇总、分析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汇总信息(包括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并附电子版)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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