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
  (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可以通过网络登陆人民银行数据采集服务器进行数据上报;没有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则将数据传送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传送到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原则上不允许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

  三、数据采集流程
  (一)人民银行系统数据采集流程。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通过总行服务器报送本单位数据(地市中心支行还需报送辖内县支行数据),并汇总本单位和辖内分支机构数据,产生本级数据。
  (二)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总行 (总公司)负责将本机构各层次(全国、省、地市、县)数据核对后,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时间,经专用网络一次性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其分支机构不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数据 (指常规金融统计数据);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邮政储汇局总局(以下简称“六家行(局)”)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其全国、省、地(市)三级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其县级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先由其地(市)行(局)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中心支行,再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登陆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报送。待“六家行(局)”条件成熟后,再由其总行(总局)统一报送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不包括县支行)负责核对校验已在总行集中数据库中同级金融机构的数据,其中,地市中心支行还要对辖区内各县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核对校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核对结果反馈人民银行总行,有特殊情况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采集和校验金融统计数据。
  (三)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按法人报送统计数据。报送条件成熟的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可经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报送条件不成熟的其他机构可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通过内联网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负责所在地金融机构的数据核对校验并按照需要进行汇总,人民银行县支行原则上不再采集和校验数据,统一由所属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数据采集和数据校验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采集和校验金融统计数据。
  (四)城乡信用社数据采集流程。
  设有省联社(或省信用合作办公室)的农村信用社如具备采集本省数据的能力,可经专用网络向人民银行总行直接上报数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可将数据先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由其代报到人民银行总行。有网络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可经专用网络向人民银行总行直接上报数据。
  没有设省联社、信用合作办公室的农村信用社和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数据,再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向人民银行总行上报数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负责核对辖区内各城乡信用社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汇总,人民银行县支行原则上不再采集和校验数据,统一由所属地市中心支行负责数据采集和数据校验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采集和校验金融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保留基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数据。
  (五)外资银行数据采集流程。
  总行在国内的外资银行,由外资银行总行经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所有分支机构数据,或将所有数据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到人民银行总行。
  总行在国外的外资银行指定外资银行某分行作为主报行,负责采集本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分支机构数据,经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或将所有数据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到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外资银行总行和(或)指定主报行的外资银行的数据核对校验工作。

  四、数据上报时间
  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后,人民银行总行产生各频度报表的时间不迟于目前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产生报表的时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分支行产生报表的时间原则上与总行保持一致。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月报的时间由月后5日内提前到月后4日内。月报报送时间安排见下表。
  ┌──────────────────┬───┬───┬───┬───┬───┬───────┬───┐
  │  月后(日)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 县、地(市)  │  采集、上报    │   │   │ 汇总、最后检│   │
  │人民银行系统   │        │           │   │ 数 │       │   │
  │         ├────────┼───────────┼───┤   │       │   │
  │         │  省     │  采集、上报    │   │ 据 │ 查、试出表 │   │
  │         │        │           │   │ 核 │       │   │
  ├─────────┼────────┼───────────┼───┤   ├───────┤   │
  │         │        │“六家行(局)”数   │   │   │       │   │
  │         │        │           │   │ 对 │       │   │
  │         │        │据由其地(市)行    │   │  、│       │   │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        │           │   │ 数 │       │   │
  │         │  县     │(局)上报至人民    │   │   │       │   │
  │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           │   │ 据 │       │   │
  │         │        │银行当地分支机    │   │ 修 │  试出表  │ 出表│
  │银行、邮政储汇局、│        │           │   │   │       │   │
  │         │        │构          │   │ 订 │       │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           │   │  、│       │   │
  │         ├────────┼───────────┴───┤   │       │   │
  │         │        │一次性上报全国、省、地    │ 数 │       │   │
  │         │全国、省、地(市)│               │ 据 │       │   │
  │         │        │(市)、县数据         │   │       │   │
  │         │        │               │ 补 │       │   │
  ├─────────┼────────┼───────────┬───┤   ├───────┤   │
  │         │ 县、地(市)  │  采集、上报    │   │ 报 │ 汇总、最后检│   │
  │         ├────────┼───────────┴───┤   │       │   │
  │其他金融机构   │        │               │ 等 │       │   │
  │         │  省     │  采集、上报        │   │ 查、试出表 │   │
  └─────────┴────────┴───────────────┴───┴───────┴───┘

  五、实施进度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依托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版实施,拟将升级版中与数据集中关系较为密切的模块列为一期工程,与数据集中关系相关度不大的模块在一期工程中开发出基本功能,二期工程再行完善。
  (一)2006年4月前:数据集中的调研和需求撰写工作。
  (二)2006年5月~12月:系统设计、编码、内部测试工作。
  (三)2007年1月~2007年3月:外部测试。
  (四)2007年4月~2007年6月:试点。
  (五)2007年7月~9月:全国各层次的推广培训工作。
  (六)2007年10月~12月:全国双轨运行。
  (七)2008年1月:数据集中系统(一期工程)正式运行(前提条件:经双轨运行,确认系统运转正常)。

  六、组织保障
  人民银行总行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专项管理,制定实现该目标的详细实施方案。项目小组由领导小组、业务小组、实施小组和技术小组组成。

  七、对报送数据机构的要求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业务流程调整、系统开发、网络建设、人员保障、工作布置和协调等多方面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时间紧迫、要解决的难点和问题多。希望各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报数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项目组的统一安排,配合人民银行总行完成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需求整理、测试、试点、培训等工作。
  (二)直接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应成立以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的数据集中项目组。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总局、总公司)将项目组人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职责、实施计划于2006年10月25日前报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三)数据集中将会使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局、总公司)工作量加大,统计人员工作将更加繁重,现有统计人员无法满足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需要。建议各金融机构增加高素质统计人员,确保完成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工作。
  (四)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数据集中后统计工作要归口管理,整合行内资源,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局、总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归口管理办法,规范系统维护、数据管理等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报送、数据修正的效率。
  (五)各金融机构科技部门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设备保障,配合进行相应的系统改造工作,尽可能对原有系统进行优化,如果不能满足人民银行数据集中要求,应新开发接口系统;按要求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的网络连接工作,确保网络安全和畅通。
  (六)各金融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应配合统计部门完成人民银行数据集中的相关工作。会计部门调整会计科目后应及时通知统计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的合理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七)各金融机构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按行政区划进行统计的要求,以解决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和与人民银行行政区划管理的矛盾。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联系人和电话:梁景宗 010-66012734
         毛奇正 010-66195591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