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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多发,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整治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紧迫性
  (一)基本情况
  在2002年5月以前,我市有各类非煤矿山7273家,通过三年多的专项整治,全市共关停4400多家小矿山、小采石场。目前,我市的非煤矿山还有2870家。其中:非金属矿2635家(砖厂707家)、金属矿196家。
  2004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事故110起,死亡127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8起,死亡人数增加31人,分别上升34.1%和32.3%,是当年全市安全事故上升的两个行业之一。今年1一5月,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事故40起,死亡46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分别上升10%和15%。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市非煤矿山小矿多、分布广,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低,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去年以来,我市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效果,但是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的整治工作不力,反弹较大,经整治关闭的一批矿山又死灰复燃,非法开采;个别地区无序发展,布局不合理,布点过多过密。二是大多数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差、安全投入少、技术含量低、办矿标准低、管理水平低,绝壁开采、独眼矿井大量存在。我市的小型非煤矿山占90%以上,有的硐采矿井悬空几十平方米不支护,严重威胁工人的生命安全;有的矿山火工产品管理、购货渠道混乱,雷管和炸药混装搬运,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是个别地区矿山布局缺乏规划,矿业开采秩序混乱,越界开采现象十分严重,形成许多人为的事故隐患。城口县矿山“一证多矿”的现象突出,全县18个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名下挂了300多个矿井,随意开采,遍山布点。四是伤亡事故多发。特别是去年綦江县安稳镇元平建材一厂“9·12”事故,造成6人死亡,今年城口县百步梯锰业有限公司锰矿“2·17”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教训十分深刻。五是有的地方安监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以致破坏生态环境、乱采乱伐的行为禁而不止。如今年5月1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的江北区五宝镇采石场在长江边非法开采的行为,给社会和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六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滞后,对一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整顿不力。
  从上述问题看,要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任务还很艰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二、明确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完成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要把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效果。受矿产品市场影响,部分地区一些已经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各地要采取果断措施,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执法,防止反弹。对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的小矿山,要坚决关闭,依法没收矿产品并处以重罚。从部门到乡镇层层落实联动责任制,建立防止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始终保持打击非法开采的高压态势。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目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要主动深入矿山企业协调解决许可证申办工作,指导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善安全评价,推进颁证工作顺利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初审关,凡达不到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整改完成后,及早提出颁证申请。对已受理的办证申请,要按规定抓紧进行书面核实和现场核查。
  今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在确保质量前提下,控制在1000个以内。凡符合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山企业,必须在2005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对拒不提出申请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山企业,限期停产整改半年,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也要依法予以关闭。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非煤矿山无序发展。今后采石场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要求进行布局,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共同开展。要在总结分析前一阶段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指导中介机构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条件评价工作,按照“合格一个,颁发一个”的原则,严格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整治后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并被责令关闭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安全生产方案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整治后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予以吊销,并上报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工商部门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批部门撤销或吊销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函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该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变更登记。
  监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由安监部门提出名单,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五)抓好舆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做好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定期向社会公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名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对安全生产隐患严重、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事故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安监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知情者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按市政府规定予以奖励。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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