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能否在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我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任务,对于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关系重大。截至8月9日,我市累计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8.6亿元,清偿率为54.52%,而全国平均清偿率已达到64.75%,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还款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精神,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二00五年度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的通知》(渝办发(2005)131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认识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是建设诚信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及时调整思路,将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及时解决还款资金来源等重大问题,将清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扭转目前清欠工作的落后局面。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责任
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应根据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落实措施,积极按期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一)市政府部门责任
属市级财政投资项目产生的拖欠,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建委、市交委、市教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配合,平衡资金计划,于今年8月底前支付到项目;属市政府授权的融资主体产生的拖欠,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快融资、项目回购工作进度,督促企业于今年8月底前支付到位(市政府分解至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项目清单见附表1)。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责任
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拖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于2005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到位(市政府分解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的项目清单见附表2)。其中:
1.人均财力前10名的区县(自治县、市)和政府投资项目尚拖欠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区县,政府拖欠款的偿付比例应达到100%。包括:渝中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高新区、经开区、大渡口区、綦江县、北碚区、涪陵区、长寿区、双桥区、梁平县、荣昌县、巫溪县、武隆县、璧山县、城口县。
2.部分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或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县,政府拖欠款的偿付比例应达到75%。包括:万州区、黔江区、丰都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忠县、潼南县、南川市。
3.其余区县(市)政府拖欠款的偿付比例应达到95%。包括:铜梁县、巴南区、江津市、万盛区、永川市、合川市、垫江县、大足县。
三、按月落实还款计划,认真做好清欠数据上报工作
对于目前还没有解决的拖欠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逐个项目确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对于尚未完成结算的,要按照市清欠办《关于抓紧做好限期办理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渝清欠办发(2005)11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双方限期落实。市政府制订了各区县按月偿还政府拖欠最低限额分解表(见附表3,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还款列入项目所在地政府还款总额中,不另单列),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研究制订下半年政府投资及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按月还款计划(8月底至12月底,见附表4),于今年8月23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按月落实的还款计划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及方案报市清欠办。市清欠办对各区县(自治县、市)还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
四、建立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从今年8月份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清欠办将按照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清欠进度,对还款情况进行排序,定期通报,并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清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完成情况实行加分制,最多加2分;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完成情况实行扣分制,最多扣2分,对年底不能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的区县(自治县、市),一律扣1分。从今年8月份开始,按市清欠办《各区县按月偿还政府拖欠最低限额分解表》(见附表3)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没有完成本月应完成偿还金额的扣0.2分;对已制订还款计划,未按期执行,造成重大集访事件的扣0.2分,总分2分扣完为止。对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要采取行政措施、组织措施和经济制约手段,一律限制其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并暂停或减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