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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一)上调存款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1)。
  (二)上调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2)。
  (三)适当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2)。
  (四)相应上调政策性金融债(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其中八年期由现行的4.77%上调为4.95%。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六)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3)。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二、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存款利率下浮
  (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二)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0,上限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以调整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25%)为例,金融机构可在0-2.25%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存款利率实行下浮制度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币存款、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
  建立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后,金融机构可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自主确定实行存款利率下浮的具体水平和时机,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时,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同时,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和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
  (传真:010-66012765)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理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活期存款 0.72 0.72
  二、定期存款
  (一)整存整取
  二个月 1.71 1.71
  半年 1.89 2.07
  一年 1.98 2.25
  二年 2.25 2.70
  三年 2.52 3.24
  五年 2.79 3.60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1.71 1.71
  三年 1.89 2.07
  五年 1.98 2.25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三、协定存款 1.44 1.44
  四、通知存款
  一天 1.08 1.08
  七天 1.62 1.62
附件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04 5.22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31 5.58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5.49 5.76
  三至五年(含五年) 5.58 5.85
  五年以上 5.76 6.12
  三、贴现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贴现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四、个人住房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60 3.78
  五年以上 4.05 4.23 4.23
  (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77 4.95
  五年以上 5.04 5.31
附件3: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第一类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在国债收益率平均水平基础上加点确定 在国债收益率平均水平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二类
  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 3.87 4.14
  第三类
  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 2.43 2.70
  贫困县办工业贷款 2.43 2.70
  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贷款 2.43 2.70
  其他类
  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 4.68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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