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执行。不得在国家政策之外任意开口子。效益工资的确定应剔除政策及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特殊行业(企业)工效挂钩方案,要从紧审核。
对效益下降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起工资能升能降的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
三、要根据国家政策,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完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使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通过效益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通过工资的合理增长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已完成公司制改革、国有股权不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由企业管理方和员工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对已完成公司制改革、国有股权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政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关于调节行业分配关系的总体要求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其工资分配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五、根据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少数工资分配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竞争性企业,进行工效挂钩审批办法的改革试点工作。工效挂钩办法一定三年不变。三年期间工资清算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工效挂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处理。三年到期,由企业工效挂钩主管部门对企业工效挂钩情况进行审核。
六、要加强对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要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机构)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执行。对超过应提工资提取工资总额的企业,其超提部分应相应冲减累计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金不足的应作调帐处理,不得挤占企业当年成本、费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要指导企业将工效挂钩办法和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将新增效益工资主要用于理顺内部工资分配关系,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分配,加大对关键岗位、人才的激励力度,切实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
八、各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促进企业工资分配约束机制的建立,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
九、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民航总局等部门应于2004年11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民航总局等部门(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安排好所属企业或所监管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及时批复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保证今年工效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部门 (机构)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机构)所属或所监管企业2004年工效挂钩工作情况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2004年工效挂钩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